中国正式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


国际原子能机构是国际原子能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同时兼管地区原子安全及测量检查,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
在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国际机构。经过两年筹备,有82个国家参加的规约会议于1956年10月26日通过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简称“机构”)的《规约》。

1957年7月29日,《规约》正式生效。同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机构正式成立。现任总干事天野之弥(日本人)于2009年12月1日任职。

总部位于奥地利维也纳。

机构宗旨

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机构组成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它的法定原子能机构的决策机关是大会和理事会。这两个机关共同决定原子能机构的方案和预算并任命原子能机构的总干事。

大会

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9月,为期一周。大会下设全体委员会和总务委员会,后者兼有证书委员会的职能。

由原子能机构的全部127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35名成员组成,每年举行4次会议;其中13名由理事会指定,22名由大会选出。理事会由43个国家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

由35国组成的理事会为该组织最高执行机构;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下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组成,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6名副总干事负责6个独立的部门;下设科学咨询委员会、技术援助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委员会和保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大会。

由3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13个为指定理事国,22个为选举理事国。指定理事国由世界核技术(包括原材料生产)最先进国家(10个)和1有关地区最先进国家(3个)担任,任期一年。但事实上除了西欧(不包括英、德、法)和拉丁美洲两个地区的指定理事国有轮流担任的情况外,其他指定理事国都是常任的,因为这些国家每年都被指定为理事国。中、英、法、俄、美均为指定理事国。选举理事国按地区平衡分配的原则由大会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半,任期两年。理事会于每年举行四次会议。

秘书处

秘书处是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政策制定办公室、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监督司。 机构总部设于奥地利维也纳维也纳国际中心。它共有137个成员国。最近的第49届大会(2005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在该机构总部附近举行。

为日常执行办事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与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保障监督司,分别由五个副总干事领导。此外还设有三个研究单位:塞伯斯道夫实验室(奥地利)、的里雅斯特国际理论物理研究中心(意大利)、国际海洋放射性实验室(摩纳哥)。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大会批准,任期四年。

机构职能

为了履行这些职责,原子能机构设有一个紧急情况反应中心,该中心拥有24小时的反应能力,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全世界220个联络点通信能力。该中心还是对付核事故问题机构间委员会的秘书处,这个秘书处是联合国系统协调核事故和放射性紧急情况对付措施的中心点。

成员国一直鼓励原子能机构编拟指导性的意见,以协助各国对未来可能的重返事件作出规划,并就对付此种情形提供国际上协商一致的指导意见。据此,原子能机构于1996年在其《安全丛刊》中发表了一份对核动力源卫星重返的紧急情况规划和防范措施的文件。这份文件的目的是以全面综合概述当空间系统使用的核动力源意外地重返地球大气层并对地球表面产生影响时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管理情况。该文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对潜在的放射性紧急情况作出规划的政府组织,而且,在即将出事而又尚未作出任何规划的情况下,这份文件可以为迅速采取行动提供宝贵的参考。

鉴于原子能机构的法定和法律职责、经验以及久经考验的基础设施,理应由原子能机构作为联合国系统内一切涉及辐射安全的活动,包括那些与外层空间活动有关的活动的参照点。此外,原子能机构致力于在《援助公约》和《规约》为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利用各种资源来促进、便利并支持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为此,原子能机构准备提供下述方面的援助。

收集下述方面的资料并传播给缔约国和成员国:

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可提供的专家、设备和材料;

可用来对付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的方法、技术和研究成果;

收到请求时在下述任何方面或其他适当的方面向缔约国或成员国提供援助:

发生核事故和辐射紧急情况时编拟应急计划以及适当的法规;

为处理核事故和辐射紧急情况人员制定适当的培训方案;

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转达援助请求及有关的资料;

拟订适当的辐射监测方案、程序和标准;

对建立适当的辐射监测系统的可行性进行调查;

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向缔约国或请求援助的成员国提供为初步评估事故或紧急情况而拨出的适当资源;

在出现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为缔约国和成员国斡旋;

为获得并交换有关的资料和数据而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建立并保持联络,并将这些组织的清单提供给缔约国、成员国和上述各组织。

成员国

任何国家不论是否为联合国的会员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经机构理事会推荐并由大会批准入会后,交存对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即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截至2012年2月,机构共有153个成员国。

包括:

美国、约旦、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亚美尼亚、奥地利、中国、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格鲁吉亚、肯尼亚、拉脱维亚、利比亚、纳米比亚、俄罗斯、乌干达、保加利亚、利比里亚、卢森堡、斯洛伐克、智利、爱尔兰、葡萄牙、澳大利亚、以色列、尼日尔、委内瑞拉、古巴、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秘鲁、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国、白俄罗斯、比利时、伯利兹、贝宁、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加拿大、中非共和国、乍得、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萨尔瓦多、厄立特里亚、芬兰、法国、加蓬、德国、加纳、希腊、海地、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意大利、象牙海岸(科特迪瓦共和国)、牙买加、日本、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马其顿、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里、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摩尔多瓦、摩纳哥、蒙古、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帕劳、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波兰、卡塔尔、罗马尼亚、沙特、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瑞典、瑞士、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泰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梵蒂冈、越南、也门、赞比亚、津巴布韦、刚果民主共和国、韩国。

加入时间: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任何国家只要经过机构理事会推荐和大会批准,并交存对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即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

1957: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德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梵底冈、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尼、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南韩、摩纳哥、摩洛哥、缅甸、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泰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委内瑞拉、越南


1958:比利时、厄瓜多尔、芬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卢森堡、墨西哥、菲律宾、苏丹

1959:伊拉克

1960:智利、哥伦比亚、加纳、塞内加尔

1961:黎巴嫩、马里、刚果民主共和国

1962:沙特阿拉伯

1963:阿尔及利亚、玻利维亚、科特迪瓦、阿拉伯利比亚、叙利亚共和国、乌拉圭

1964:喀麦隆、加蓬、科威特、尼日利亚

1965: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牙买加、肯尼亚、马达加斯加

1966:巴拿马

1967:塞拉利昂、新加坡、乌干达

1968:列支敦士登

1969:马来西亚、尼日尔、赞比亚

1970:爱尔兰

1972:孟加拉国

1973:蒙古

1974:毛里求斯

1976:卡塔尔、阿联酋、坦桑尼亚

1977:尼加拉瓜

1983:纳米比亚

1984:中国

1986:津巴布韦

1992: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

1993:亚美尼亚、克罗地亚、捷克、立陶宛、斯洛伐克

1994:(前南)马其顿共和国、哈萨克斯坦、马绍尔群岛、乌兹别克、也门

1995:波黑

1996:格鲁吉亚

1997:拉脱维亚、马耳他、摩尔多瓦

1998:布基纳法索

1999:安哥拉、贝宁

2000:塔吉克斯坦

2001:阿塞拜疆、中非共和国

2002:厄立特里亚、博茨瓦纳

2003:洪都拉斯、塞舌尔、吉尔吉斯斯坦

2004:毛里塔尼亚、多哥

2005:乍得

2006:伯利兹、马拉维、黑山、莫桑比克

2007:佛得角(拟入)

2008:尼泊尔、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拟入)

2009:巴林、布隆迪、柬埔寨、刚果 、阿曼、莱索托、卢旺达(拟入)

2011:老挝、汤加(拟入)

2012:多米尼克

总数:153(截至2012年2月,总数不包括以上以斜体出现的国家,这些国家将在交存对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后被核准加入。)

注:

199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7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1994年6月13日从该机构成员退席

2003:柬埔寨于1958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2003年3月26日从该机构成员退席。2009 年11月23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根据理事会的建议,恢复柬埔寨成员国身份。

2003:前南联盟改为塞尔维亚和黑山。2006年6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由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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