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币正式发行


新台币简称台币,是中华民国在中央政府迁至台湾后使用至今的法定货币,1949年6月15日起开始发行流通。中华民国中央银行采行ISO 4217货币代码TWD,符号为NT$或NTD,并使用 NT$100、NTD100 之类方法表示(中间无空格)。

其基本单位为圆(简作元),在闽南台湾话的口语中常以箍(khoo)代圆、以毛代角、以毫代分(现在少有这种说法)。

目前“自民国70年(1981年)起”新发行的硬币单位包括:0.5圆(五角)、1圆、5圆、10圆、20圆及50圆。而纸钞单位则有:100圆、200圆、500圆、1000圆与2000圆。换算方式为:1圆=10角=100分。今5角硬币实际上已几乎不使用。日常生活只有邮票或汽油等在计算单价时会用到角,实际上的价金交付会四舍五入至1圆。例如:3.5圆的邮票四舍五入卖4圆(但是两张只卖7圆)。

存款利息,也是四舍五入至1圆。若需要,如购买邮票时,也可以以角圆来作为交易媒介,目前台湾并无角元交易限制。角圆现在多为收藏用,故价值比面额还要贵。

词源

中华民国政府为解决二次大战战后台湾恶性通货膨胀问题,实施币制改革,以四万元换一元之比例改换发流通新式货币。于此之前发行之台币称为旧台币,改革后发行之货币即称之为新台币或仅简称为台币,指中华民国在台湾发行之货币。新台币单位为“圆”,或简作“元”。民间说法有称“块钱”,台语为“箍(KHOO)”,“一块钱”或“一块”即指新台币一圆。新台币常见的英文缩写包括NT、NTD、NT$,而缩写TWD系依据ISO 4217之国际标准制定,前二码为台湾国际代码TW,末码则指新台币货币单位“元(Dollar)”。通常使用在外汇汇率及国际贸易。

简史

区域货币(1949年-1961年)

[显示]旧台币及各套新台币概况

新台币的前身为台币,又称为旧台币,在1946年5月22日开始发行。当初旧台币被定位为一种过渡时期的货币,台湾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的台湾银行券,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台币一比一兑换。由于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中国大陆满目疮痍,再加上中国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关系紧张,金融状况不稳定,因此台湾未使用当时通行于中国大陆的法币、金圆券,另外再发行台币。

发行新台币原因的3种说法:

  • 公家官方说法,由于1948年上海爆发金融危机,法币大幅度贬值连带也使旧台币币值大幅贬值,造成台湾物价水平急遽上扬。

  • 另一种说法:台湾日治时期结束,1946年国共内战全面爆发,国民政府把台湾的民生物资,如米、糖、盐、布等,大量运送到战区以供应战争所需物资,造成台湾内部民生物资锐减、严重短缺,使得台湾的米价甚至比大陆当地的米价还高(当时台湾产米而上海不产),造成台湾严重通货膨涨,一日三市,币值急速贬值,就算有再多钱也可能买不到粮食与民生必需品。

  • 还有另一种说法:上海金融危机时,蒋经国为了挽救危机,以政治力强制规定旧台币与金圆券之间的汇率比,反而导致旧台币受金圆券大贬的拖累。1948年11月后,“适逢京沪局势紧张,旧台币发行额”,从1946年的53亿元到1949年6月14日币制改革前达5,270亿元。1949年物价为1945年之7,000余倍。

1949年6月15日,台湾省政府公布“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新台币发行办法”,“实行币制改革”,正式发行新台币,规定旧台币40,000元折合新台币1元。台语俗语“四万换一箍”由此而生,意即“四万换一元”。1950年6月21日行政院发布命令,中华民国国币单位保留银元本位,而记帐单位自1950年7月1日起改为新台币,银元与新台币以1949年12月29日最后牌告汇率固定为1银元=新台币3元。

另外为因应金门、马祖、大陈岛等战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经发行限定流通这些地区的新台币金门、马祖、大陈流通券,目前则已经取消。

在1956年8月29日中华民国政府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释字第63号解释》:《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所称伪造变造之币券,系指国币币券而言。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如有伪造变造情事,应依刑法处断。

准国币(1961年-2000年)

1961年7月1日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在台复业,依照“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币上印“台湾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成为今日中华民国的法定货币。自1970年12月21日开始,钞券上印“中华民国”字样,以昭公信。

1962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释字第99号解释》: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自中央银行委托代理发行之日起,如有伪造变造等行为者,亦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论科。然而司法院大法官黄正铭有不同意见书,认为在程序上,不应受理中央银行此次声请解释,而在实体上,未经立法程序新台币决不能变为国币。但此议未受到官方注意。

国币(2000年-现在)

1992年原“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公告废止,作为国币之银元丧失发行法源。由于国币依中央银行法规定由中央银行发行,于是在2000年7月1日订颁“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停止委托台湾银行发行,将新台币正式订为中华民国国币。各法律条文中原以银元为单位亦修法改为新台币。7月3日发行1000圆纸币,上印字样改为“中央银行”,其图案之瑕疵 于2004年版已经移除,地球亦转至东经140度。

2002年6月30日废止“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2002年7月1日起原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之台币停止流通。

当时曾有人质疑此举是否为伸张“中华民国在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之主张,官方回应为:自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起,新台币发行单位法定即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依据该行组织法规定,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钞原印“台湾银行”仅代表实际发行单位。

目前流通之钞券与硬币

主条目:第五套横式新台币

1000圆及500圆于2005年7月20日再度改版,增加原本只有2000圆才有的光影变化箔膜,安全线改为光影变化箔膜式安全线。500圆的刷色变得更深,其余图样则未改变。

目前市面上所流通的纸钞之中,20元硬币、200圆、2000圆纸钞不合台湾民众数十年来之使用习惯,为此中央银行也推广2字头纸钞、硬币的应用以加强流通率。另外2000圆的纸钞面额也过大,民众较担心收到伪钞之风险与损失,因而两者均较少使用,故较为少见。

另外,5角硬币实际上已几乎不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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