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孙中山发表恢复《临时约法》宣言,并致电黎元洪,要求“恢复约法”、“尊重国会”。


扩展阅读——《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4年5月1日因大总统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

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迫于当时的形势,推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但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遂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主要内容

  1. 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盖当时之参议院为架空袁世凯,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2. 总纲以简洁之文字,将国家之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3. 人民权利义务之保障已有详尽之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4. 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精神由参议院选举出任。

  5. 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规定,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成,法官的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南北分裂时期(1917-1928)

在北洋政府

  • 1917年(民国六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

  • 1922年(民国十一年)4月,被控制北京的曹锟和吴佩孚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度恢复。

  • 1923年(民国十)10月10日,被国人称为“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施行而取代。

  • 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废除。

在广州军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未正式废止。

  • 1917年(民国六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失效

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

评价

  • 李大钊形容《临时约法》“为集矢之的”,《约法》虽然规定人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在实践中《约法》毫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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