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正式成立

1998年6月22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中央金融工委书记温家宝同志到会作重要讲话。他指出,中央决定成立中央金融工委和金融机构系统党委,是我国金融系统的一件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切实加强金融系统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经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的一个重大举措。成立金融工委和金融机构党委,是为了保证金融机构建立垂直领导的体制,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扩展阅读——中央金融工委

中央金融工委(即“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是党中央的派出机关,经中共中央批准,于1998年6月22日成立,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同志担任中央金融工委书记。1998年6月16日温家宝同志主持召开了中央金融工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金融工委工作规则》。 中共中央各金融机构在京领导干部大会由中央金融工委副书记阎海旺主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部部长何勇,中央组织部副部长虞云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周正庆,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负责同志以及在京各金融机构部门以上负责同志共800余人参加了会议。

职责

中央金融工委职责是领导、保证、管理、监督、协调。领导,就是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主要是讨论决定金融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联系金融系统的实际,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金融工委坚持党要管党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不领导金融业务,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独立法人地位。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各大金融机构行政领导要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领导和组织金融业务工作。保证,就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决定在金融系统贯彻落实。管理,就是协助中央组织部做好金融系统中央管理干部的管理工作。监督,就是监督金融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协调,就是协调各金融机构党委之间以及各金融机构党委与地方党委的关系。要尊重地方党委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和帮助,密切合作,携手共同搞好工作。


四点要求和六个严禁

温家宝提出“四点要求”和“六个严禁”,要求金融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共同遵行。

四点要求

一要勤奋学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法规,还要学习市场经济、现代科技、法律以及有关行业的业务知识,增长才干,拓宽视野。

二要恪尽职守。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要因循守旧;要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和矛盾,不能推诿塞责;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三要清正廉洁。要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廉洁从政,克己奉公,厉行节约,艰苦奋斗。领导干部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要团结协作。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顾全大局,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不断提高领导工作水平。

六个严禁

一、严禁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二、严禁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

三、严禁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

四、严禁泄露、出卖金融、证券秘密。

五、严禁滥定级别、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

六、严禁违反规定新建、扩建、购买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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