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设立“特别市”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政府颁布《特别市组织法》;宣布上海设立“特别市”,隶属于国民政府,任命黄郛为第一任市长,这是上海设市之始,也是全国第一批建市的城市。

1930年5月20日国民政府又颁布《市组织法》,规定取消“特别”而一律称“市”。“市”一律隶属于行政院,于是上海特别市也改称上海市,并沿用到今天。“特别市”是第一次把“市”作为行政区域单位确定下来,所以一般把1927年7月7日上海特别市之设立作为上海设市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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