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首次提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

邓小平首次提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会见美国新泽西州立大学杨力宇教授,首次提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立大学教授杨力宇时,第一次提出一国两制构想,说: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制度,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香港和澳门问题上,邓小平用自己最后的时间,把这一构想大体搭建完成。

扩展阅读——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意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邓小平为了实现中国和平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在与中国大陆政治环境不同的地区以特别行政区作为具体政府建制,对于这些地方原有的社会体系则不予干涉。此政策最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亦是199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香港及澳门行使主权后所采用的政治制度。

“一国两制”政策以“一个中国”为原则,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的地区之中,中国大陆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民主集中制。但是,在香港主权移交及澳门政权移交后,香港及澳门皆不实行社会主义,皆保持其原有资本主义。并可以享有除国防和外交外,其他事务高度自治及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称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及“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例如香港对外事务方面,香港可以以“中国香港”(Hong Kong, China)名义参与国际事务与体育盛事,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等成为成员之一,而香港与澳门两者的基本法是有所不同,如澳门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没有决策权。

“一国两制”除了在香港和澳门移交予中国后实施,也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主要统战诉求,但台湾民众在经历1990年代包括总统直选等一系列民主化运动后,支持台湾独立的比例逐年上升。在2014年由台湾陆委会委托的民意调查显示,10%及1.1%的台湾民众选择“维持现状后统一”及“尽速统一”,而17.6%及4.7%选择支持“维持现状后独立”及“尽速独立”。广义上选择维持现状的占88.6%,较去年12月上升约4%。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实际上也实行过一国两制,即在1959年以前他们并不触及西藏地方施行的农奴制度。

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时,中国共产党起初采取“武力解放台湾”的方针。1956年,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提出了“和平解放台湾”的构想,希望以“第三次国共合作”来解决台湾问题。1961年6月,毛泽东在与印尼总统苏加诺会谈时,首次谈及容许台湾保持原来的社会制度。他说“如果台湾归还祖国,中国就可以进联合国。如果台湾不作为一个国家,没有中央政府,它归还祖国,那么台湾的社会制度也可以留待以后谈。我们容许台湾保持原来的社会制度,等台湾人民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一国两制的最早雏形。之后在1963年,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将中国政府对台政策归纳为“一纲四目”,其中已经隐含后来“一国两制”的意思。

1978年10月8日,在会见日本文艺家江藤淳时,邓小平说:“如果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在台湾的政策将根据台湾的现实来处理。比如说,美国在台湾有大量的投资,日本在那里也有大量的投资,这就是现实,我们正视这个现实。”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统一后将尊重中华民国现实情况,并保护外商投资,这是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构想的最初思考。

1978年11月14日,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在结束了对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访问,途经缅甸回国时,同缅甸总统吴奈温的会谈中谈到台湾问题。他说:“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比如,台湾的某些制度可以不动,那边的生活方式可以不动,但是要统一。”这里,邓小平初步表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同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全会公报在提及台湾问题时,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来代替“解放台湾”的提法。

1981年9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在向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中说:“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1982年1月,邓小平表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制是可以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要破坏他那个制度”。关于‘一国两制’的概念,正式出台。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根本就是在共产党作为最高权力统一领导之下,全国的其他政党为政治协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两种制度是在与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冲突的条件下,地区50年相对不改变现有的制度。但必须是一个以共产党作为首的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即是以共产党为先,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先,之后才是其他的事情。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说:“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1984年6月22日,邓小平曾经表示:“中国政府为解决香港问题所采取的立场、方针、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多次讲过,我国政府在一九九七年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済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変,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关系。我们还多次讲过,北京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这也是不会改変的。我们派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我们说这个话是算数的。”“不搞小动作。不但九七年时不变,我们讲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不变,影响不了大陆的社会主义。我很有信心,一国两制是行得过的。”他也曾以“马照跑、舞照跳”形容五十年不变的情形。 邓小平还表示:说“五十年不变”是因为一代人只能管五十年,再长的时间要由下一代管了。

1984年,中英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中英联合声明》;1987年,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中葡联合声明》,均实施了“一国两制”的构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将一国两制推行至台湾地区(即中华民国目前实际管辖范围),但中华民国于2000年由民进党执政后,两岸会谈中止。在2008年国民党重新上台后,两岸官方会谈逐渐恢复,而目前中华民国的马英九政府处理两岸关系采取“不统不独不武”之政策。

2010年12月,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所作的的民意调查,高达87.3%的绝大部分台湾民众认为应该维持现状(广义);尽快宣布独立:6.4%;维持现状,以后走向独立:17.6%;永远维持现状:28.4%;维持现状,看情形再决定独立或统一:34.2%;维持现状,以后走向统一:7.1%;尽快统一:1.2%;不知道/无意见:5.2%。

实现状况

  • 香港主权于1997年7月1日移交中国,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行一国两制。

  • 澳门政权于1999年12月20日移交中国,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行一国两制。

基本法

“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以基本法作为地方最高法律。有英国及葡萄牙管治背景的两个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与官方机构的设计有重合的地方,如廉政公署、审计署、终审法院和民政总署。两地也有不同之处,主要分别体现在保留传统的政府架构(香港政府是三司,澳门政府则是五司而职能方面只相当于香港司长辖下各局)、法律体系不同(澳门为欧洲大陆法,香港为英国普通法)、澳门没有高等法院(由移交前获得终审权的高等法院改为终审法院)和澳门基本法是以香港基本法为蓝本的修订版本,避免了很多宪制法律中的问题与漏洞(参见外佣居港权争议)。

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管有自身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社会治安亦是自行处理,而经济制度则采用一直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而非社会主义制度,外交和国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对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相关事务。

民调与质疑

根据港大民意研究计划的民意调查显示,在2013年9月,对“一国两制”信任者(54.9%)高于不信任者(39.7%)。2013年9月,对北京政府的信任度回升至35.4%。。港人对香港前途的信心由1997年7月的72.7%下滑至2013年9月的54.4%。

虽然“一国两制”已名义上在港澳实行,但是也有人质疑“一国两制”是名存实亡。很多网络或报章杂志的评论认为香港名义上有自己的法律,也有言论和表达自由,但是往往有打压异见人士和逐步收紧言论自由的举动,如港府没收六四浮雕、拒绝民运人士入境等,都是特区暗中听令于北京中央政府的例子。而中央暂缓按基本法给予香港双普选和人大释法被视为大陆插手香港事务的实证。

前任中华民国总统李登辉和陈水扁都批评“一国两制”使香港民主倒退、基本人权屡受侵蚀、产业空洞化加速、失业率大幅提高,香港政经困境的真正症结是香港丧失自主性与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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