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国王约翰在贵族的胁迫下,签署《大宪章》——国王权利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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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的大宪章以法律限制了英国王室的绝对权力。

大宪章(拉丁语:Magna Carta,英语:The Great Charter)是英国最初于1215年订立的拉丁文政治性授权文件;但在随后的版本中,大部分对英国王室绝对权力的直接挑战条目被删除;1225年首次成为法律;1297年的英文版本至今仍然是英格兰威尔士的有效法律。

大宪章乃封建贵族用来对抗英国国王(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约翰)权力的封建权利保障协议。订立大宪章的主因是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王室权力出现意见分歧。大宪章要求王室放弃部分权力,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然而例如1509年上任的英国国王亨利八世随意杀害贵族和后妃,之后的玛丽一世杀害许多新教徒,接下来的伊丽莎白一世又处死贵族表亲,当时各地法官也由国王和贵族指派,可见大宪章并未被确实遵守。

历史

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征服者威廉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底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查在1199年死后无子,出现两名继承人,即理查的侄子亚瑟,和理查的弟弟约翰。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塔尼的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产生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第三,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份的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夺回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王室的盖章,贵族在4日后(6月19日)重申效忠约翰。最后王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王室官员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

英王约翰根本无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签署,特别是第六十一条几乎褫夺了国王所有的权力。就在贵族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教皇英诺森三世亦训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国王的无耻条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贵族对权力的要求,又称这样做破坏了国王的尊严,英国旋即陷入内战。

约翰在1216年10月18日,当内战正酣时病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王室人员希望年幼的新王会为贵族所接受。新王即位后,战事终结。10月12日,王室大臣以亨利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当中部分条款,包括第六十一条都被删去。之后于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发布大宪章。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岁的亨利亲自发出,并删除至只有三十七条。

亨利三世统治五十六年后,在1272年逝世。他逝世时,大宪章已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日后的国王亦难以像约翰一样将它完全推翻。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发布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作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1215年的大宪章

1215年的大宪章确立了一些英国贵族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同时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国王及王室官员的行为。宪章内大部分的内容是从亨利一世时所颁布的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写过来。自由宪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时颁布,它限制了国王对如何对待教会及贵族,基本上给予了教会及贵族一定的权利。

最初的大宪章有六十三条条款,当中大部分是针对十三世纪当时的状况而订,例如限制王室狩猎范围等等。而当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第三十九条,由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王权因而受到了限制,但仍不能视为是日后近代国家君主立宪的雏形。

影响

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政治秩序的基石。虽然,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及破坏大宪章的规定,使得实际上中世纪英国王室的王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就多数英国国王在大宪章发布后的违背行为,并不能视为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的原因,毕竟现代意义下的宪法所指涉的是政治秩序内部统一的近代国家,而大宪章仅是国王与封建领主间的封建权利保障协议。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而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1215年约翰签署的第一份大宪章并未被保存下来,只有四份同时期的抄本现仍分别存放在英国的国家图书馆、林肯大教堂和萨士巴利大教堂,另外还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宪章现也仍被保存。1952年,澳洲政府以12,500英镑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放在首都堪培拉的国会展览,美国富商佩里(Ross Perot)亦于1984年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现放在首都华盛顿国家资料馆,与独立宣言及美国宪法一同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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