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卫队成立
1954年6月9日,日本政府颁布《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通称“防卫二法”),将保安队改为拥有陆海空3军的自卫队。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重新武装日本,于1950年7月8日指令吉田内阁建立7万5千人的国家警察预备队,并将海上保安厅增员8千人。据1951年9月的《日美安全条约》,1952年吉田内阁设置保安厅,改警察预备队为保安队,兵员扩充至11万人,新设海上警备队。
1954年6月9日为适应美国远东战略变化要求,把保安队改组为陆上自卫队,警备队改组为海上自卫队,并新建航空自卫队。规定其任务为维持国内治安,防御外来的直接或间接侵略等。
自卫队受内阁总理大臣指挥监督,由防卫厅负责管理和协调,编制定额为27万。自卫队是战后日本的正规军事力量,其军费开支总数居世界第3位。
扩展阅读——日本自卫队
自卫队(日语:自衛隊/じえいたい jieitai ?;英语译名:The Japan Self-Defense Forces,缩写JSDF)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的日本国家防卫力量,成立于1954年7月1日。根据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放弃与他国以军事手段解决争端的权力,因而自卫队在名义上不是军事组织,但实际上的功能等同其他国家的军队。自卫队由海上自卫队、陆上自卫队、航空自卫队等三个军种组成,总兵力约23万,由防卫省统筹管辖。自卫队于2008年时所消耗的军费,居美国、中国、法国、英国、俄罗斯及德国之后,为世界第7位[7]。
自卫队的目的是维持日本的自我防卫能力,而踏进21世纪后,自卫队对于海外军事任务的参与愈来愈积极,除了参与了2002年阿富汗战争后的维和任务外,自2004年1月19日开始,派遣“自卫队伊拉克复兴支援群”驻扎于伊拉克萨玛沃,协助美伊战争后的重新兴建与安全维护。日本国内亦有民众要求须因应周边局势,如北朝鲜核武威胁及中国军事力量提升,存在有修改日本宪法的呼声,以及将自卫队升格成“国防军”。
历史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时,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的指示下,日本政府于该年8月10日组建直属于总理府(今内阁府)的“警察预备队”。1952年4月26日,日本政府成立隶属于海上保安厅的“海上警备队”,之后于同年8月1日成立保安厅,为总理府的外局,并将警察预备队与海上警备队统合分别改组为保安厅统辖的“保安队”与“警备队”。这两个治安部队,实际上都具有准军事组织的性质。
1954年7月1日,日本政府将保安厅改组为防卫厅,同时成立由防卫厅管辖的自卫队,分为陆上自卫队(保安队改编)、海上自卫队(警备队改编)与航空自卫队(新设立),象征日本重新拥有国家的军事力量。
1950年朝鲜战争开始后,为了对抗苏联阵营,美国重新武装日本,大力注资帮助日本恢复发展乃至扶持军工产业。同时允许日本逐渐加强武装,重新阐释宪法第九条,由警察部队发展出一支二十多万人,性质与军队并无差别的日本自卫队朝鲜战争期间,日本作为美军战略后勤军备基地为美军提供了大量物资装备,还有一定数量的日本人以“男仆”(Houseboy)的名义随美军到朝鲜的战场上,担任后勤、扫雷等任务[8]。冷战时期,日本自卫队主要根据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辅助美军行动。
1970年代,日本确立了“重视海空军,海上歼敌”的指导思想,大力发展海上军事力量[9]。
1990年代之后,日本自卫队逐渐开始增加独立军事行动,并开始向海外派员参与任务。
2005年11月22日,日本当时的执政党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在东京举行建党50周年纪念大会,并正式公布了其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草案的核心内容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武装力量的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成“国防军”,并规定“国防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展开国际合作活动”。
2006年3月27日,日本自卫队成立统合幕僚监部,开始执行新的作战体制。此前,陆海空三个自卫队分别由各自的幕僚长(相当于参谋长)分别进行指挥,同时辅助防卫厅长官工作。在新的体制下,各自卫队的幕僚长将辅佐统合幕僚长指挥部队[10]。同年6月20日,时任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正式宣布从伊拉克撤出陆上自卫队,但他同时强调将扩大航空自卫队在伊拉克的活动范围,承担更多的责任。[11]
2007年1月9日,防卫厅正式升格为防卫省,成为日本中央省厅之一。同年3月28日,陆上自卫队的中央快速反应部队正式成立,由反恐特殊作战部队、机动部队第一直升机团和国际活动教育部队组成。[12]
2013年3月,有中国传媒报道指日本政府在“国内生产核武器的可能性内部报告”中认为“从核设施、核技术、核材料来看日本研制成功核武器没有任何障碍”,又计算指六个所核燃料后处理厂年产钚量能够制造2000枚核武器,报道更指有专家认为日本“已经在秘密制造数枚近百万吨TNT当量的核武器”[13]。日本在2013年10月22日联合国大会裁军与国际安全会议上正式加入并发表了有关“不使用核武”的联合声明,声明提及“不论在什么情况都不得使用核武”[14]。国际原子能总署署长天野之弥表示,日本所有的钚都在国际原子能总署的核保障下,总署定期在全世界各地的核能电厂和相关设备的国家检察核能设施,这当中也包含日本。日本也向美国归还了1批钚原料。[15]
由于日本与美国军事合作相当紧密,在军事实力上位居世界前列,日本制造的武器品质上乘而且科技先进,但由于宪法规定日本武器不得出口给其他国家,令日本武器价格一直昂贵[16],因此日本在2013年推动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希望突破军火出口和国际军武合作研发限制,以提高战斗机等防卫装备的性能和解决研发费用上涨等问题,但将限制装备数量并进行严格审查,即订定“防卫装备移转三原则”来妥善管理以符合新的安全保障环境的明确原则,来以示对武器出口三原则的尊重[17]。
构成
日本自卫队是由首相领导,而管理则由防卫省负责。防卫省下设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航空自卫队,以及一个类似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的统合幕僚会议。其它机关则有自卫队医院、防卫大学校、防卫研究所等。
陆上自卫队
陆上自卫队采用世界各国陆军的组织建制。日本陆上自卫队主要之任务是用于防止海外势力的登陆作战计划。主要配备有:坦克、装甲车、榴弹炮、反坦克火箭、反坦克导弹、直升机等武器。
海上自卫队
海上自卫队采用世界各国海军的组织建制。目的是防止海上有侵略者、对于海上交通的舰船、航空机、潜水舰予以吓阻,以确保海上交通安全。配备有护卫舰、潜水艇、布雷艇、哨戒舰艇、运输舰、反潜机等武器,当中直升机护卫舰队以及两栖登陆舰具备登陆作战能力[18]。至2013年,日本海上自卫队拥有舰艇数量超过150艘,飞机数量超过340架,具有强大的反潜护航作战和远洋机动作战能力,其反潜和扫雷作战能力居世界前列[9]。同时,日本拥有一支强大的直升机护卫舰队以及两栖登陆舰,具备登陆作战能力[18]。日本自卫队的战舰与潜艇更新换代十分快速,战舰的平均服役年龄不超过15年。同时采取“一退一进”的手法,以新舰艇置换旧舰艇服役,并将旧舰艇封存,以备战时使用[19]。日本多个造船厂拥有制造大型军舰的能力,年造船能力达1800万吨[19]。日本海上自卫队拥有两艘排水量1.395万吨的“日向”级和排水量1.95万吨的“出云”级航母。据中国媒体报道,当中于2013年服役的出云级护卫舰和较早前的日向级护卫舰一样,拥有类近航空母舰的平顶甲板[20][21],可搭载直升机[22],但不适合战机升降[23][24],不过由于具有强大的超视距投送能力、两栖投送能力和反潜能力[25],因此战斗力被认为相等于中小型航母[26][27]。日本防卫省表示“虽然舰上甲板也能提供战机垂直起降,不过由于有违我们‘专守防卫’的政策,因此并没考虑利用出云护卫舰进行战斗机的起降[28]。
航空自卫队
航空自卫队采用世界各国空军的组织建制。平时在日本周边的空域上方警戒监视、对于领空内不法侵入的航空机采取对领空侵犯措置(如空中警察行动)灾害派遣、国际紧急援助队业务等。主要任务是防空(航空优势的确保)、航空阻止(对于侵入者陆海战力的阻止)以及近接航空支援(海上自卫队和陆上自卫队的空中支援)。配备有战斗机、支援戦闘机、侦察机、运输机、预警机、爱国者导弹、未来将增设空中加油机的配备。
军事行动
防卫出动
治安出动
海上警备行动
国民保护等派遣
灾害派遣
海外派遣(如自卫队派遣伊拉克)
联合国和平维持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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