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约》签订
《中法新约》,全称为《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法国为结束中法战争而于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签订的和约。签字者为李鸿章和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真确文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寄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恒温恒湿的库房保存。
主要内容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
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
中国承认法国与越南1884年签订的第二次顺化条约;
中国和越南边境开放两处通商:保胜、谅山;
中国对法国货物的进口,给予减税待遇;
中国在西南地区修建铁路,法国享有优先协商权;
法国撤出基隆、澎湖。
该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同时使得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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