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托拉斯被认为非法
美孚石油公司老板约翰-D-洛克菲勒
1911年5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裁决:认为美孚石油公司垄断贸易,令其6个月解散。
可是,最高法院在令其解散的同时还作出一件有历史意义的事。他们认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并非机械地禁止一切垄断贸易,而是禁止不合理的垄断。于是美国最高法院将一个迄今为止国会未予阐明的定义写进了这条法律。
最高法院对反托拉斯法的这种解释将对今后处理托拉斯案件产生深远影响;这一解释立即遭到威斯康星州参议员罗伯特-M-拉-福莱特的抨击。福莱特是共和党进步派的领导人。他说:“我认为最高法院这种解释恰恰是为托拉斯所欢迎,为国会所一贯反对的。”
最高法院在处理美孚石油公司案,赞同第八巡回起诉法院的裁决,同时对下级法院的这一裁决作了修改--将原来的在30天内解散这一大型石油垄断公司的期限改为6个月。
最高法院作出的另一裁决是美孚石油公司在解散之前还可以营业,其理由是如果让它立即停止营业,就会使人们对原油和精制油供应是否充足及无货源的问题产生不安心理,因此会对公众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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