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恢复职称评定
1978年3月7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
决定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以前,仍执行196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恢复原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称。提升教授,副教授的审批权限改为省、市、自治区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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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3月7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
决定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以前,仍执行196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恢复原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称。提升教授,副教授的审批权限改为省、市、自治区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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