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高检通告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限期内自首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通告》所规定的期限是1989年8月15日至1989年10月31日。
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一律从宽处理。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到10月31日为止,全国共有36171名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直接涉及犯罪数额3.5亿元;17600多人到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主动交代贪污受贿问题,涉及金额1.16亿多元和一些外币。
据介绍,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3.6万多人中,贪污受贿者占70%,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超过10%;党员9363人,县处级干部742人,厅局级干部40人,副部级干部1人。到各级监察机关交代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的也超过10%。县处级干部679人,厅局级干部21人。
与此同时,9457名在押犯也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检举揭发出65400条案件线索。
两个《通告》的贯彻执行挽回了一大笔经济损失。已退交到各级检察机关的赃款赃物折款20900万元。到各级行政监察机关退交的赃款有7600多万元,另外还有小汽车、摩托车、彩电、录像机、录音机、金首饰等一大批赃物。
检察机关受理群众的举报线索23万多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两倍以上。
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起诉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10039件,判处8250件,共判处案犯12461人,其中从轻判处3715人,从严判处1595人。各级监察机关对2616名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给予宽大处理,其中免予行政处分的18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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