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实行“戡乱动员”

1947年7月4日,为解决国民政府军事、政治上的危机,蒋介石问计于美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得到答复是“采取紧急措施的时刻,恐怕已经来到了”。7月4日,蒋介石颁布《戡乱共匪叛乱总动员令》,实行“戡乱”救国。该动员令称政府决心动员全国力量,加紧“戡乱”。7月18日,根据动员令又在国会通过了《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基本内容为:“戡乱”所需之兵役、工役及其他有关人力,应积极动员,凡规避征雇及妨碍征雇等行为,均应依法惩处:“戡乱”所需之军粮、被服、药品、油、铜铁、通信器材等军用物资,均应积极动员,凡规避征用及囤积居奇等行为,均依法惩处;凡怠工、罢工、停业关厂及其他妨碍生产及社会循序之行为,均应依法惩处;对于“煸动叛乱”之集会及其言论行动,应依法惩处等等。南京国民政府还决定取消中共国大代表及国民政府委员保留名额,并将中共参政员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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