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 《中法天津条约》签署

1858年6月27日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攻陷大沽炮台后,进逼天津,清政府即派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今日签订城下之盟——《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共42款。另附《和约章程补遗》。主要内容:一、法国公使驻北京,在通商各口设领事馆。二、增开琼州、潮州(后改汕头)、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南京为通商口岸。三、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四、法国人可在内地游历,可在通商口岸任意租地盖房,设立教堂、医院、学校、坟地、仓库等,中国地方官对破坏法人的中国人应予严惩。五、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六、法国兵船可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七、确定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八、中国给法国赔款银200万两。


扩展阅读——《天津条约》


《天津条约》包括《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是指1858年清朝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后与俄国、美国、英国、法国在天津所签订的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清朝委派大学士桂良和各国代表谈判并签约。真确文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恒温恒湿的库房保存。


对俄国

清朝代表桂良和俄国代表于6月13日签约,共12款。

  1. 向俄国增开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七处通商口岸,俄国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2. 扩大陆路通商,嗣后对俄国陆路通商人数、所带货物与资本,不加限制。

  3. 俄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俄人若与中国人发生纠葛或其他事故,由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俄人在华犯罪,按俄国法律受审。

  4. 俄国人在内地传教,中国方面不得禁止。

  5. 中国今后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特权,“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6. 由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

对美国

清朝代表桂良和美国代表于6月18日签约,共30款。

  1. 清政府若就公使驻京问题与别国另有应允或立约,美国同时享受同等权利。

  2. 若美国官船驶至中国近海,清朝应就采买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只等给予协助。若美国船只被毁、被劫,应准许美国官船追捕盗贼。若美国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须立即派兵驱逐匪徒,严拿治罪,以保护美国人。

  3. 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南为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楼以及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国的官员及人民可以雇佣清朝买办、厮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纳汉人教授语言及帮办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

  4. 对于传教士,地方官当一体保护,他人毋得骚扰,即“宽容条款”。“宽容条款”的要害是,不仅外国传教士,连中国信徒也受不平等条约的保护。

  5. 嗣后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及其商民,美国官民一体适用。

对英国、法国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于6月26、27日签约,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约。

  1. 增开牛庄、登州、台湾(今台南安平旧港)、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南京及镇江、汉口、九江为通商口岸。

  2. 英法人士可在内地游历及传教。

  3. 英法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4. 英法人士在华犯罪,各由该国之领事处理。

  5. 关税由双方协定,每十年修订一次。

  6. 双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礼,并进驻北京。

  7. 清朝赔偿英国四百万两、法国二百万两白银。

附约亦规定:

  1. 鸦片改称洋药,可自由买卖及进口。

  2. 海关聘用英人帮办税务。

  3. 修改税则,以“值百抽五”(即5%)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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