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宪法》颁布

《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

明治大皇于1889年2月11日公布,次年11月29日施行。共7章76条,主要内容为:

(1)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大皇统治之”,“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2)帝国议会分贵族院和众议院,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和敕选议员组成,众议院由公选议员组成。

(3)内阁由天皇任命的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组成,其对天皇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4)司法权以天皇名义由裁判所行使,裁制它非恢刑法之宣告或惩戒之处分不能免职。

(5)国民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有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

该宪法的最大特点是:天皇拥有绝对权力,人权规定附有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7年5月3日日本实行战后新宪法,《明治宪法》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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