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世: 山东“大舜”号轮船海上遇难

1999年11月24日,山东烟大轮船轮渡有限公司“大舜”号混装船从烟台驶往大连途中在烟台附近海域倾覆,28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成立了“11·24”特大海难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专程赶赴烟台市,代表党中央、国务院慰问遇难者家属和生还者。领导小组在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千方百计组织抢救生还者,积极稳妥地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在遇难者家属的理解和配合下,有关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2000年6月“大舜”轮打捞出水。

2000年11月中旬,“11·24”特大海难事故调查处理终结,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峰、副总经理于传龙等4名责任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省长李春亭、交通部部长黄镇东等13名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调查认定,“11·24”特大海难事故是一起在恶劣的气象和海况条件下,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纵和操作不当,船载车辆超载、系固不良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烟大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专门主持会议,听取了领导小组对这起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同意领导小组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烟大公司“大舜”轮船长曲恒明,对“11·2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烟大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高峰,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于传龙,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烟大公司海监室安全监督员范世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烟大公司海监室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绍坤,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主任职务;

烟大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王云文,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烟大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刘宝敏,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委书记、解聘副总经理职务;

山东航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烟大公司董事长王兴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山东航运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于新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总经理职务;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科长王希源,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科长职务;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局长、党委书记王炳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山东省交通厅分管安全生产和水运工作的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龚学智,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周秋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

鉴于这起特大海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并警示各级领导同志,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对以下公务人员给予政纪处分:

山东省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省长韩寓群,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山东省省长李春亭,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交通部分管全国水上交通工作的副部长洪善祥,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交通部部长黄镇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01年11月15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11·24”特大海难事故的4名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玩忽职守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高峰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于传龙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山东省烟大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海监室监督员范世会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原山东省烟台海上监督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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