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恢复研究生制度

1979年1月9日我国在1978年恢复了研究生制度。这一年,共录取了10500多名研究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在旧中国,高等教育发展极为缓慢,只有少数高等学校招收过一些研究生。从1935年到1949年,仅有200多名研究生被授予硕士学位。新中国成立后,研究生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从1950年到1965年,共招收研究生2.3万人。1966年由于进行“文化大革命”,研究生教育中断了长达12年之久。

研究生教育真正开始有较大的发展,是在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制度以后。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部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开始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从此,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目前,我国招收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专业已发展到381个,分布在88个一级学科、12个学科门类中。经教育部批准,现有招收硕士生的单位共752个,其中,普通高等学校418所,科研机构334所;博士生招生单位359个,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16所,科研机构143所。从1978年至2001年,累计招收研究生107.37万余人,其中,博士生17.36万人,硕士生90.01万人。已毕业的研究生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中间有相当一批人已成为教学、科研和部门的主要骨干力量以及学术带头人,有的获得国家发明奖和重大科技成果奖,一批具有开创性的科研成果不仅填补了国内空白、有效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而且在许多领域内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赢得了国内外的普遍赞誉。可以说,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和有限的教育资源,已使研究生教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为国家的教育、科研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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