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安保条约签订


美利坚合众国与日本国之间互相合作与安全保障条约(英语: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日语: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相互協力及び安全保障条約,简称美日安保条约)是由美国与日本于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互助条约,此条约宣示两国将会共同维持与发展武力以抵抗武装攻击,同时也将日本领土内一国受到的攻击认定为对另一国的危害,也包括美军驻日的条文。此条约在冷战时期强化了美日关系,也包括了后来进一步的国际合作与经济合作的条款。该条约用以取代1951年的旧安保条约。

详细

驻日美军基地位置



驻冲縄美军基地位置

早在1951年签订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为美日安保关系提供了初始基础。是在盟军占领日本结束后,日本取回完整主权时签订的条约。1959年,双边开始协商修改1951年安全条约。1960年1月19日,新的美日互助安全保障条约在华盛顿特区签订。1960年2月5日,此条约送交日本国会批准时,曾激起关于美日关系的激烈辩论,并在左派反对党的竭力反对下引发暴力事件;最后日本众议院终于在1960年5月20日承认此条约。在野日本社会党代表曾联合抵制众议院会期,并尝试阻止自民党的代表进入议院,但他们后来被警察强行驱散。在这之后发生了大规模的学生和工会示威运动,此突发事件使得艾森豪总统决定取消原定访问日本的行程。日本参议院未在众议院承认后的30日内投票表决,因此在1960年6月19日条约自动通过,时任日本首相岸信介在条约通过后辞职。

缔约国的每一方都认识到:对在日本管理下的领土上的任何一方所发动的武装进攻都会危及它本国的和平和安全,并且宣布它将按照自己的宪法规定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

任何这种武装进攻和因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了为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时,必须停止采取上述措施。

——美日安保条约 第五条

在此条约双方同意需共同承担维持和发展抵抗军事攻击能力的义务,若是在日本管制的领土上受到军事攻击双方将相互协助。有一点已被了解,就是日本无法协防美国,因为日本国宪法禁止派遣军事部队至海外(第九条)。尤其是宪法禁止日本维持陆、海、空军,并且宪法也明确指出日本人民放弃使用和威胁使用武力做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选项。若美国在日本领土外遭到攻击,日本为了防卫美国,将不受日本国宪法上任何禁止境外军事行动的限制。这此后造成日本是否可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争议。此新条约的范围并未包括琉球列岛,但一条附加备忘录明确指出若该列岛遭受军事攻击,双方政府将进行协商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与1952年的安全协定不同,此条约是十年期限,在这之后可被任一方在一年的预先通知下废除。

条约的第六条包含了关于驻日美军部队状态的协议,具体规定供他们使用的设施和地区,以及这些设施所雇用的日本国民。经同意的备忘录内指明,关于在驻日美军的任何重大改变之前,以及在将日本基地用为与防御日本无关的战斗任务之前,必须先和日本政府协商。备忘录也涵盖驻日美军在日犯罪时,两国的司法管辖权。

1952年的安保援助协约最初包括一个军事援助计划,为日本的必要国防能力提供资金、原料和维修的取得管道。虽然日本自1960年代起就不再获得美援,但此协约继续运作为购买生产许可合约的管道,以确保两国武器的资讯互通性和提供日本机密资料,包括国际情资报告和机密技术资讯。

美国表示在钓鱼台列屿主权问题上不会对岛屿的主权作出表态,但由于美国目前承认日本拥有其行政管理权,因此表明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岛屿 。

尖阁诸岛适用美日安保条约

美国白宫25日发表了总统奥巴马与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举行首脑会谈后的日美联合声明。针对规定美国对日防卫义务的《日美安保条约》,声明称“包括尖阁诸岛(中国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台湾称钓鱼台列屿)在内,适用于所有处于日本施政权之下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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